更新时间:2024-01-22 21:53
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区主席全面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工作,常务副主席主持常务工作,其他副主席分管各不同的省政府部门和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席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外事办公室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厅在主席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天宝(原名木尔加·桑吉悦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