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

更新时间:2024-05-08 13:35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行政组织

发展历史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小组规模

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区存在数户至几十户的差异,人口密度高的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多以30~50户为主,多则近百户。通常同一县级行政区行政“村”的人口规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区、县区之间不尽一致。

划分原则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村民小组的名称有的同自然村落的名称相同,如山湖村船山组;有的用数字排序命名,如柳圩村六组。

组负责人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不脱离生产,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

组长没有工资,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为参照,在经济发达地区每月补贴约为50~200元,其他地区年补贴约为50~500元。

组长职责

一、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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