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政才

更新时间:2024-04-15 00:00

孙政才,男,汉族,1963年9月生,山东荣成人,1987年5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农学博士学位,研究员。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0-1984年 山东莱阳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

1984-1987年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农业大学作物栽培与耕作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7-1993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所玉米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1.01-1991.07英国洛桑试验站访问学者)

1993-1994年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土肥所所长、党支部书记

1994-1995年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副院长

1995-1997年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主持工作)

(1990-1997年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农学博士学位)

1997-1998年 北京市顺义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1998-2002年 北京市顺义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0-2001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2-2002年 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顺义区委书记

2002-2006年 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兼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0-2003年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2006.05-2006.07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2009年 农业部部长、党组书记

2009-2010年 吉林省委书记

2010-2012年 吉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201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吉林省委书记(至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1月)

担任职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五次党代会代表,四届、五届重庆市委委员,重庆市四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立案审查

2017年7月24日,鉴于孙政才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孙政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央巡视组巡视和中央纪委、政法机关查办案件发现及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和证据,2017年7月14日,中央决定将孙政才调离重庆市委书记岗位,由中央纪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开展组织谈话。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孙政才立案审查。

经查,孙政才动摇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丧失政治立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纪律,讲排场、搞特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选人用人唯亲唯利,泄露组织秘密;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财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收受贵重礼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官僚主义严重,庸懒无为;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其中,孙政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审查中还发现孙政才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孙政才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党性原则,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辜负了党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7年9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孙政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孙政才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孙政才开除党籍的处分。

罢免代表

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个别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依法罢免了孙政才(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的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孙政才的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由重庆市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罢免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孙政才的代表资格终止。

立案侦查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2月,第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政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政才,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孙政才利用其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利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政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政才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心服口服,真诚地认罪、悔罪,真诚地服从法院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1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5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孙政才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孙政才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将认真接受改造。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亿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政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政才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却漠视法律,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依法惩处。鉴于孙政才所犯受贿罪中,绝大部分受贿财物系特定关系人直接收受,孙政才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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